第三十八條
實行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計劃生育合同應當明確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獎勵保障等方面的內容。 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與育齡夫妻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與建立承包、租賃、勞動關系的單位以及個人,應當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依法簽訂的計劃生育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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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實行優生優育,推行婚前、產后咨詢檢查。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妻,在婚育學校接受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學習和婚育知識教育后,按規定安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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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計劃生育管理交接制度,對調動、遷移、開除、離職、辭職、下崗人員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應及時辦理計劃生育管理的交接手續。人戶分離、外出務工以及停薪留職、退職、請長假的,應當同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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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公安、工商、勞動等行政部門對拒不履行避孕節育和孕情檢查義務或不符合生育政策懷孕后,逃避計生管理,拒不落實補救措施的,可以根據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的提請,滯留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暫住證、就業證;對流動人口,有關單位和業主還應當停止承包或者租賃、辭退解雇、收回房屋。滯留的證件待當事人履行義務后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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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憑居民身份證和計劃生育證明為孕產婦辦理接生登記手續,并按身份證號碼、住址詳細登記。 各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應當查驗其計劃生育證明。對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并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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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市成年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鎮區務工、經商一個月以上,必須到戶籍所在地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者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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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外省、市成年流動人口到本市暫住,須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到現居住地鎮區、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登記驗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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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外省、市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應當每季度到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參加環情、孕情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回報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 本市戶籍人口在市內流動的,必須到戶籍所在地鎮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參加環情、孕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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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審批成年流動人口的暫住證、營業執照、就業證、車輛駕駛執照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鎮區、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不得批準辦理有關證件。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不得招聘雇用。向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業主,應當配合其現居住地鎮區、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對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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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依法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由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作出征收決定,具體工作由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執行,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流動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其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征收社會撫養費或罰款,必須出具市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社會撫養費和罰款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直接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和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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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人事、勞動、公安等部門在辦理市外育齡人員的錄用、調動或者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核查其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經戶籍遷入地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按規定采取節育措施,或者不符合生育規定懷孕的,采取節育或者補救措施后才能批準辦理有關手續;對超生人員,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錄用、調進或者遷入。 戶口遷移時持有批準生育證明的已婚育齡婦女,由遷入地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重新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換證,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注銷;不符合生育規定懷孕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強行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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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農村居民自愿遷入城鎮或者城鎮居民自愿遷入農村的審批手續時,應當嚴格把好計劃生育關。對超生的,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夫妻及子女5年內不予辦理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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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聘)用人員和市外遷入、調入本市的已婚育齡夫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采取結扎措施后才能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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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鎮區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超生人員在受到有關單位依照本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5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投企業,鎮區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5年內不得選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評為先進;7年內不得享受醫療福利;10年以上14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符合生育規定但不夠4周年間隔期生育的,夫妻4周年內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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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各鎮區和單位應當把計劃生育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在開展評選先進、文明戶、文明村、文明單位、安全文明小區活動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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