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享受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條件和待遇:參保人員住院及重癥慢性病所發生的醫療費全年累計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符合《暫行規定》中統籌基金支付條件的,由大額醫療費用基金支付85%,每人每年度由大額醫療費用支付的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12萬元。超過大額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通過商業保險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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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范圍應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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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超過年度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定點機構應及時告知市醫保中心,市醫保中心經審核后,按照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有關規定記帳,保證患者繼續治療。參保職工在繼續治療期間,需預付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治療終結后,除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外,由醫保中心按規定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大額醫療費的使用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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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經批準轉外地就醫和異地安置發生的醫療費符合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條件時,由參保人員憑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申請表、醫療保險 IC卡、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和住院醫囑或一日清單、基本醫療保險分割單以及其它相關的證明和資料,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由市醫療保險中心在30日內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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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應先墊付大額醫療費用,墊付確有困難的,可向市醫療保險中心申請預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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