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辦理專利案件的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與當事人、代理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或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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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執法人員回避,但應當說明理由。當事人以口頭形式提出回避申請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回避申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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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申請回避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回避,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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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被申請回避的執法人員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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