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由個人賬戶資金、補貼賬戶資金、統籌資金組成。 社保機構應按參保人員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其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核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 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及利息組成。補貼賬戶由財政補貼劃入和利息組成。 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按同期銀行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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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或一次性補繳后,不得退保。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兩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參保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由社保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刑滿釋放回原籍繼續繳費的,服刑前后的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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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異地(跨統籌地)戶籍遷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可轉移至遷入地社保機構;不能轉移的,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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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統籌資金來源為政府補貼劃入補貼賬戶后的剩余部分及產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規定可劃入的資金及產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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