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提議,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代表名額和代表選舉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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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國工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總工會招待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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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國工會工作。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團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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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席團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
主席團閉會期間,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議行使主席團職權。主席會議由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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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設置,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需要確定。 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建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也可以由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如期召開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按照聯合制、代表制原則組成的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審議和批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或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并向產業工會全國代表大會或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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