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檔案庫房,配置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檔案裝具,集中保管所有檔案。庫房中的檔案應區分門類,按檔號順序排列上架。檔案庫房應配備溫濕度測量、除濕、空氣調節、滅火、吸塵、消毒滅菌等設備,完善各種設施,達到防火、防盜、防塵、防強光、防高溫、防高濕、防蟲鼠、防污染、防水淹等“九防”要求。
|
第二十九條
檔案人員每日應對庫房溫濕度進行記錄,及時呆取措施,使庫房溫度保持在14℃--24℃之間,相對濕度保持在45%——60%之間,最大限度地延長檔案的壽命。
|
第三十條
檔案收進移出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填寫收進移出登記簿。
|
第三十一條
檔案人員應定期對所存檔案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并形成檢查記錄或檢查報告。
|
第三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計算機、復印機、掃描儀、.光盤刻錄機、磁帶機等設備,采用功能齊全、性能穩定、數據安全的檔案管理軟件,有計劃地開展檔案著錄和數字化工作,逐步實現檔案整理編目和提供利用的現代化。
|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設計開發的工傷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應充分考慮檔案管理的要求,逐步實現業務經辦與歸檔管理的一體化。
|
第三十四條
檔案人員應當熟悉室藏檔案情況,主動了解單位各項工作對檔案的利用需求,采取多種方式積極為各方面服務。提供利用時,要堅持原則,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安全使用。堅持做好查借閱登記和利用效果反饋登記,定期編寫檔案利用效果典型實例。
|
第三十五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根據單位工作需要,及時編寫或配合有關部門編寫文件匯集、業務信息等檔案參考資料。
|
第三十六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對檔案的門類、數量及其保管利用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提出改進管理的意見和措施。
|
第三十七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提出檔案鑒定建議,由單位分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對到期檔案進行鑒定,判斷存毀。經鑒定,確無需繼續保存的,應進行登記造冊,經單位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按規定進行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