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納入機動車駕駛員理論考試內容。 駕駛技能考試應當實行計算機自動評判。駕駛車輛時系安全帶、使用轉向燈、行經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減速避讓等基本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應當納入考試內容。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技能、道路交通安全知識作為駕駛員培訓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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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受理經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的申請人提出的駕駛證考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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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或者異地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駕駛人在每個記分周期內發生負有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兩次或者記分達到九分的,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責令其參加駕駛理論考試。 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或者異地機動車駕駛證轉入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駕駛人在每個記分周期內發生負有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三次以上或者記分達到十二分的,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責令其參加駕駛理論和技能考試。 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本條例規定的交通事故,包括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和需要辦理保險理賠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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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監管,確保培訓質量。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的駕駛員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的兩個記分周期內發生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情況,每六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但不應披露駕駛員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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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駕駛營運車輛的人員從事營運活動時,應當持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 任何人不得駕駛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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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餐飲、娛樂場所等服務單位,指派或者聘請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為其服務對象提供機動車代理駕駛服務的,應當登記代駕人和服務對象相關個人資料、目的地及車輛資料。 代駕人應當謹慎駕駛,將服務對象安全送達目的地。代駕人在代駕期間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代駕人和服務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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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四小時的,應當停車休息不少于二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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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單位車輛所有人應當確定道路交通安全主管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查驗駕駛人駕駛資格; (二)督促駕駛人及時處理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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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道路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道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道路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用應當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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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單位應當在長途運輸車輛出發前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行駛中的長途運輸車輛應當進行定位監控,發現車輛超速、駕駛人疲勞駕駛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提醒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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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共享營運車輛、營運駕駛員及其交通安全違法、事故責任承擔情況等信息。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單位營運車輛駕駛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情況與其從業資格掛鉤制度,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暫扣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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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在本市注冊的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五年以上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可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并予以表彰。營運車輛駕駛人五年以上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駕駛人所在企業應當予以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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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駕駛人應當減速行駛,或者按規定讓行: (一)行經人行橫道; (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 (三)經過泥濘或者積水道路; (四)遇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上、下校車;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減速、讓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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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駕駛人、乘車人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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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 (一)日落后至日出前; (二)霧、雨、沙塵等低能見度天氣情況; (三)隧道、涵洞等照明不良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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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橫過機動車道時,應該下車推行,并按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 (二)在設有人行橫道或者人行過街設施兩側各二百米范圍內橫過機動車道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人行過街設施通過; (三)在沒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的,應當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盡快直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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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人行橫道或者人行過街設施兩側各五十米范圍內橫過機動車道的,應當使用人行橫道或者人行過街設施; (二)通過設置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 (三)在沒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盡快直行橫過; (四)不得翻越道路隔離設施。 手推車通行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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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機動車駕駛證審驗時,應當接受毒品檢測。拒不接受的,不予通過審驗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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