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河北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省直生育保險業務經辦和對全省生育保險業務的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并做好宣傳工作; (二)參與制定省直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規定,并組織實施; (三)編制省直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 (四)負責省直生育保險參保職工手續辦理及生育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選擇和確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并與其簽訂醫療服務協議; (六)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對協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行生育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承辦用人單位和職工對生育保險的咨詢答復事宜; (八)負責對全省各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 (九)負責對全省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人員的培訓; (十)指導全省生育保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 (十一)負責全省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各種報表的匯總及填報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生育保險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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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并做好宣傳工作; (二)負責生育保險有關報表的呈報工作; (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四)負責本單位女職工生育、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男職工配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使用現金發生的醫療費初審、報銷,并為符合享受生育津貼待遇者申領生育津貼事宜; (五)負責對本單位職工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政策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六)承辦有關生育保險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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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省直生育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 (二)承辦生育保險的醫療服務業務,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三)負責參保女職工生育、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就醫情況的登記匯總,并按規定及時向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傳送有關信息和報送有關報表; (四)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生育保險政策、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承辦有關生育保險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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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省直生育保險協議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 (二)承辦生育保險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服務業務,并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三)負責參保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就醫情況的登記匯總,并按規定及時向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傳送有關信息和報送有關報表; (四)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生育保險政策、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承辦生育保險有關計劃生育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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