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情況; (二)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情況; (三)有關單位和個人執行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規定的情況; (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部門和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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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如實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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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規定等的執行情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情況,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開設和管理情況,下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情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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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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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開展監督工作,應當實行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采取現場監督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等方式,增強監督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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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依法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有關場所進行實地調查、檢查;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依法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法證件。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現場監督檢查的,一般在三個工作日前將監督檢查通知書送達被監督檢查單位。提前通知可能影響監督檢查效果的,可以持監督檢查通知書直接實施現場監督檢查。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工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專家庫專家、社會監督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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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被監督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謊報、瞞報,不得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入現場。 因監督檢查工作需要,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公安、民政、稅務、工商等部門以及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材料、信息和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提供。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辦理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案件時,發現涉案人員有拒絕調查、逃匿或者轉移、隱藏、銷毀證據等行為的,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派員提前介入協助調查,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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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現場監督制度,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數據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檢查、分析,運用信息系統,預警監測社會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采取防范措施,實現遠程監督。在非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被監督單位有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規定的行為,應當組織開展現場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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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發現涉嫌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需要調查處理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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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規定等問題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情況復雜確需延長處理時限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整改或者作出處理,并將整改、處理情況報送提出建議的行政部門。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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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公安機關接到移送案件后,應當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查處社會保險欺詐犯罪案件過程中,需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協助查證,提供有關社會保險信息數據和證據材料,或者就政策和專業問題進行咨詢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協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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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根據監督檢查需要,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鑒定機構等社會專業機構開展論證、鑒定等。 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應當與受委托的專業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工作要求、保密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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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基金相關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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