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認的具有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中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并與之簽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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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應當持本人有效就醫證件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也可持門診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申請門診規定病種治療,應當經市、縣(市)、長清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鑒定確認,并發給《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證》。 危重病人緊急搶救的,可就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但應當自住院之日起三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病情允許后,應當轉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告或者經查實不屬危重病人緊急搶救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人不得將本人醫療證件轉借他人使用或者冒名就醫、購藥,不得偽造、涂改處方、費用單據,虛報冒領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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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不得以偽造或者變造帳目、資料、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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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物價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價格、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標準,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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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檔案、病歷資料和數據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監督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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