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違法行為由侵權人住所地、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或侵權網站備案登記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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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以及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發生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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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兩個以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均有管轄權時,由先立案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該違法行為。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或者管轄不明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其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轄。 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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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由該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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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侵權制品仍在發行或仍在向公眾進行傳播的,視為違法行為仍在繼續。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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