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直銷員。 直銷員的合法推銷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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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布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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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 (一)未滿18周歲的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 (六)境外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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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并保證直銷員只在其一個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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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后,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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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后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未取得直銷員證,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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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和相關的法律、市場營銷專業知識; (三)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的授課人員頒發直銷培訓員證,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 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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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直銷企業頒發的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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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合法性、培訓秩序和培訓場所的安全負責。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培訓員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授課內容的合法性負責。 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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