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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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根據繳費及對應待遇分設一檔、二檔、三檔三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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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所有用人單位、職工及其他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社會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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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應遵循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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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具體承辦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社會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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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政府可根據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繳費標準、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標準等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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