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維護社會保險參保單位和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豫勞社養老〔2007〕4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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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離休干部醫療保險基金、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大額補助醫療保險基金、公務員補助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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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許昌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保監委)負責研究決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重要事項;組織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結余等管理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聽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管理、運營、結余和監督檢查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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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工作。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運營等情況實施監督。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的開設進行審查、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法收支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具體承辦社會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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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金監督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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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社會保險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戶),用以接收、存放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和向經辦機構撥付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款項等。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增加各項基金收入。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并在財政專戶中按險種分別建賬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調劑。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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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確定的標準和工作實際情況列入預算,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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