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落實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規范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的活動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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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加內地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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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應當依照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參加實習,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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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取得內地律師執業證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及涉港、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 取得內地律師執業證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涉港、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應當依據有關具體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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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取得內地律師執業證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內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接受內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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