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工作,規范相關部門和個人的社會保險費征收與繳納行為,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云南省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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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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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昆明市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負責征收。 本辦法所指的地方稅務機關是指各級地方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并向社會公告的地方稅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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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支持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完成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任務。 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做好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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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繳費人應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辦法所指的繳費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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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繳費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了解國家關于社會保險費的政策、法規規定以及繳費程序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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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企業及其職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境外企業駐昆代表機構及其中方職工;上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有企業改革改制而與國有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事自謀職業的下列人員: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后辦理自謀職業手續的人員,因企業兼并、破產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自謀職業以及其他應參保的人員。 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行政機關工勤人員、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工傷保險費征繳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生育保險費征繳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屬、縣(市)屬、區屬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 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按照國務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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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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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允許在所得稅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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