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組成。所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都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作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依據。凡沒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不得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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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二是從單位繳費中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8%劃入。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資金全部從單位繳費中按本人退休費的3.8%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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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劃入個人帳戶以外的部分,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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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個人帳戶的基金要隨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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