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促進就業服務事業的發展,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和用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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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大中專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對學生進行就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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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職業教育投入,引導職業教育機構擴大辦學規模,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辦學質量。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職業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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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業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社會職業需求狀況,合理調整專業設置和培養方向,保證教育和培訓質量,提高畢(結)業生的就業率和自主創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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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依法設立。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平等、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以暴力、脅迫、欺騙的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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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 舉辦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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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有關機構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用工信息、擇業指導、求職登記、辦理用工手續、失業登記、發放保險金等服務,并開展勞動技能鑒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接續等社會保障事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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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具有本省戶籍的大中專院校畢(結)業學生滿六個月未能就業的,可以持畢業證、戶籍證明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失業登記。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前款規定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并提供免費的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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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就業服務、再就業援助等工作,發揮基層組織的就業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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