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與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蘇勞社險(2001)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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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承擔,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統一籌集。 養老保險費采取全額結算、差額繳撥的結算方式,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逐步向養老保險費全額征繳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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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結算管理中心為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事務。 縣(含具有縣級管理權限的區,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其所屬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具體承辦本統籌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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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機構編制、人事、財政部門及參保單位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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