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建立養老保險工作目標任務約束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增強社會保險意識,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確保完成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社會保險各項目標任務。每年市政府要與各縣(市、區)政府簽定社會保險目標任務書。凡未完成征繳、擴面、清欠等社會保險目標任務所造成基金收支差額的,差額部分由市財政按縣(市、區)應承擔的比例從各縣(市、區)財政,直接扣劃到全市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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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級統籌工作實行政事分離的原則。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業務和管理基金,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對基金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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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建立養老保險費征繳獎懲制度。各級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征繳目標任務的,超額部分按5%進行獎勵,獎勵款由市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年終據實核撥。對完不成征繳目標任務的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凡少完成一個百分點,相應扣減一個百分點的專項經費。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出虛報冒領養老金的處罰款項,應上繳財政專戶,按規定使用。對查出虛報冒領養老金的各級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適當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從處罰款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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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緊密配合,認清市級統籌的重要意義。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認真做好各項具體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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