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陜西省實施〈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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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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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資源,健全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定期評估分析交通安全狀況,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協調解決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問題。 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道路交通綜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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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市政、城管執法、交通、市容園林、環保、安監、教育、衛生、新聞、廣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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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所屬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單位車輛管理。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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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成與城市規模、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公共交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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