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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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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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記錄,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閱: (一)作品許可使用情況; (二)使用費收取和轉付情況; (三)管理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權利人有權查閱、復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和其他業務材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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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權利人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 (一)權利人符合章程規定的加入條件要求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者會員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的;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按照規定收取、轉付使用費,或者不按照規定提取、使用管理費的; (三)權利人要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記錄、業務材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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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使用者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檢舉: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與使用者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根據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準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記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拒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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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權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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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檢舉、舉報之日起60日內對檢舉、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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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并應當對監督活動作出記錄: (一)檢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活動是否符合本條例及其章程的規定; (二)核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計賬簿、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材料; (三)派員列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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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法接受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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