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職責為: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和修改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辦法和規范;聽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報告;協調和處理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重大問題;總結推廣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經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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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長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為: (一)組織實施工傷職工、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疾病的勞動能力鑒定; (二)組織實施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長、工傷導致疾病、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以及其他確認; (三)建立和管理醫療衛生專家庫,并負責醫療衛生專家的培訓; (四)承辦同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工作,并定期向同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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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醫療衛生專家經培訓合格后才能參加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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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醫療衛生專家聘用期限為2年,在聘用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醫療衛生專家所在單位及時報告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勞動能力鑒定的; (二)變更受聘單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在進行醫療技術鑒定中弄虛作假的。 聘用期滿需要繼續聘用的,由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審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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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根據需要,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委托具有醫療技術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勞動能力醫療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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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有專門機構或專管人員負責職工及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的有關事宜,辦理相關手續;負責收集、整理、保存職工傷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從事有毒有害工種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負責本單位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公示;在勞動能力鑒定和相關確認過程中,用人單位有核實職工身份的責任。 職工因要求傷殘鑒定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可按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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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與鑒定的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勞動能力醫療技術鑒定的組織工作;配合做好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衛生專家庫的管理工作;做好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相關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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