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隱私權、榮譽權、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人身權受法律保護。 嚴禁侵犯婦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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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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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禁止以暴力及其他手段傷害、虐待女性家庭成員。禁止遺棄孤寡、年老、殘疾和其他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 禁止殘害、遺棄女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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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禁止雇用婦女從事色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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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禁止強迫、引誘、教唆、欺騙婦女吸食、注射毒品和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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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婦女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不得宣揚其隱私,不得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侮辱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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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不得發布或傳播損害婦女形象的語言、文字、圖片、聲像。禁止色情或有辱婦女人格的作品在媒體、廣告和文藝作品上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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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不得違背婦女意志,以帶有性內容或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片、聲像、電子信息或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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