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勞務派遣企業的組織形式: (一)雇傭型勞務派遣企業。勞務派遣企業對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各種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后,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屬派遣企業的正式員工,根據工作需要被派往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勞務服務。由派遣企業負責為員工發放工資,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 (二)登記型勞務派遣企業。勞務派遣企業對有就業要求的勞動者登記在冊,有合適的就業崗位時,由勞務派遣企業根據用工需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將其派往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勞務服務。用人單位將這部分人員的工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撥入勞務派遣企業的帳戶,由勞務派遣企業代開工資,代繳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 (三)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勞務派遣型企業。勞務派遣企業需同分流富余人員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負責為其發放工資,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 (四)為用人單位提供各種專業勞務服務的勞務派遣型企業。其主要服務為各類專業人才的派遣,可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在社會招聘派遣人員,也可由勞務派遣企業自行培訓合格人員派往用人單位。勞務派遣企業依據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協議書,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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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人員范圍: (一)下崗失業人員; (二)國有企業改制后所有分流人員; (三)服務性行業員工(餐飲、客房、酒店服務人員等); (四)商業企業員工(銷售、導購人員等); (五)物業管理人員(各類技術人員、保潔員、保安員 、園藝師等); (六)裝潢、建筑行業各類人員; (七)國家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 (八)各類性質企業的所有外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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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人員的檔案管理 為了及時、準確的掌握派遣人員的情況,其檔案可采用統一管理的模式。 (一)及時為派遣人員辦理人事檔案、養老、失業、醫療保險接續手續; (二)及時為新招聘派遣人員辦理招工備案手續; (三)按規定代辦有關檔案記載的材料證明手續; (四)派遣協議到期,根據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的需要,代辦檔案續存或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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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勞務派遣企業應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對派遣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加強對派遣人員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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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企業和勞務人員依法建立黨、團、工會組織,開展組織活動,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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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企業要定期對派遣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跟蹤、回訪,同時了解用人單位對勞務派遣企業的滿意度和建議。派遣企業將根據這些反饋意見,不斷完善提高勞務派遣企業的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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