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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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試行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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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縣(市、區)兩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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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全市執行統一政策,基金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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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成立“運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辦公室,負責全市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委員會分別由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經辦機構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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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政策,制定本市工傷保險政策; 2、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及市營以上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 3、對經辦機構儲備金的使用進行審核; 4、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及待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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