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吊銷有關證件,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船員未辦理變更手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遵守值班規定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的; (四)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法定文書的; (五)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義務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
|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的; (二)未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或者未按照規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或者未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的; (四)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未在駕駛臺值班的; (五)在棄船或者撤離船舶時未最后離船的。
|
第五十九條
船員適任證書被吊銷的,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船員適任證書。
|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相應有效證件的人員上船工作的; (二)中國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國籍船員擔任船長或者高級船員的; (三)船員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場所不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范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義務的; (五)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未及時給予救治的。
|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培訓機構不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進行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扣船員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培訓許可證的處罰。
|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船員服務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未將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員的有關情況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在提供船員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欺詐船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停船員服務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許可的處罰。
|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在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停船員服務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許可的處罰。
|
第六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簽發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違反規定批準船員培訓機構、船員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活動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