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者使其輟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對女性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措施責令其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或者復學。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學生、提高對女性學生錄取標準或者限制女性學生錄取比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學校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對學校通報批評。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和在與婦女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由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屬于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以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補發女職工的工資和恢復其工作,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的職工住房供熱費補貼等福利待遇作出“以男為主”或者其他歧視婦女的規定的,由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工會或者女職工協商,強迫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沒有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實生育保險制度并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的,由上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沒有按時足額交納生育保險費的,按照《黑龍江省勞動監督檢查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等權益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
|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因胎兒是女性人工終止妊娠的,按照《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涉嫌違法犯罪的,由有關機關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商場、超市等商業經營單位指使保安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搜查女性消費者身體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干涉中老年婦女再婚的,由干涉者所在單位或者其居住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干涉者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