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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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促進就業以及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勞動者就業、就業服務與管理等與促進就業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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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行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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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多渠道增加就業崗位,改善創業環境,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努力減少失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度,分解落實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消除零就業家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等目標任務,并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就業的情況,接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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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就業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統籌和協調,組織對全省促進就業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相應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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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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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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