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照“條件公開、自愿申請、公平競爭、擇優認定、合理布局”的原則,認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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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承擔失業人員創業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市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從事職業技能培訓工作2年以上,具有開展企業經營管理或市場營銷方面的教學經驗,并有相關的培訓記錄和資料; (三)有3名及以上取得創業培訓授課資格的專職教師和2名以上能夠指導創業實踐的兼職教師; (四)有保證創業培訓授課的場地、設施、設備; (五)有安排學員創業見習的條件; (六)能夠對學員的創業過程提供后續指導服務。 符合上述條件、自愿開展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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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失業人員申請參加創業培訓的,可憑本人的身份證、《失業證》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介紹信,憑介紹信到創業培訓機構報名。 創業培訓機構對報名人員應根據SIYB培訓模式的要求進行初步篩選,對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應動員其參加其他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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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創業培訓原則上要采用SIYB等培訓模式,在教材體系和教學形式上嚴格按照SIYB培訓模式要求。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對所認定的創業培訓機構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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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創業培訓課程結束后,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對學員擬定的創業計劃書進行答辯。答辯合格的,由創業培訓機構頒發由市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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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創業培訓機構應當為參加SIYB培訓并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學員提供為期6個月的后續服務: (一)為每位學員建立培訓服務檔案,由專人負責填寫、集中統一管理; (二)對籌備開辦企業的學員,培訓機構應提供開業前的指導、咨詢服務。對需要創業見習的學員,培訓機構應負責安排見習; (三)每兩個月至少一次電話或實地跟蹤了解學員見習和創辦、經營企業的情況,并做好跟蹤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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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參加創業培訓按照“先墊后補”原則辦理,報名時應向創業培訓機構預交30%的培訓費,培訓合格并在一年內成功創業的,可以向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貼所預交的培訓費。其余70%培訓費由創業培訓機構向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前款所稱成功創業是指失業人員辦理了相關的經營證照或簽訂加盟協議書,并辦理了靈活就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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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創業培訓培訓費標準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培訓市場的實際平均水平確定。創業培訓機構申請培訓補助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一)創業培訓合格率(以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為準)達到80%以上,且培訓結業后3個月內當期學員創業成功率達到30%及以上的,按規定補助額給予全額培訓費補助; (二)創業培訓合格率低于80%或培訓結業后3個月內創業成功率不足30%的,按規定補助額給予70%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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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創業培訓補助費每季度撥付一次。由創業培訓機構直接向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創業培訓補助費,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2份(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各1份): (一)創業培訓補助費申請及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復印件; (二)《創業培訓補助費申請明細表》; (三)《創業培訓花名冊》; (四)學員成功創業相關證明材料。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以上材料15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情況并報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復核通過后,撥付補助經費。不予撥付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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