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促進勞動者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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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至12個月的預備制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加大對城鄉低收入家庭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的扶困助學力度,幫助其接受中等職業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見習制度,提高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就業見習期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見習期間,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發給見習生一定的生活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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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在職工工資總額的2.5%范圍以內據實列支。職工教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面向全體職工開展教育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各類高技能人才的培養。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應當用于企業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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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失業人員特點實施再就業培訓,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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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促進其轉移就業和穩定就業。農村勞動力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的,根據市場需求,確定部分職業(工種)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獲證獎勵。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退役士兵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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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就業市場需求,組織失業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術培訓。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術培訓補貼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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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高技能人才工作給予必要的專項經費支持,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實行政府津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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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設區的市及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支柱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托大型重點企業和職業教育院校、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等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整合資源,建立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的示范性公共實訓基地,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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