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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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消費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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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支持消費者協會依法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衛生和計劃生育、旅游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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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消費者協會應當依法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公布、揭露和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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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舉報。 行業協會應當督促、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經營,加強自律;在制定行業規則時,應當體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秉持公正立場,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以及輿論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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