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繳費。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其他城鎮居民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繳費。具體繳費方式: (一)新參保城鎮居民的繳費: 1、在校學生新參保,由所在學校在規定日期內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 2、其他城鎮居民新參保,在規定日期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 3、從繳費的下個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已參保城鎮居民的繳費: 1、在校學生由學校根據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人員應繳信息,于每年的10月份開始統一收繳下一年的醫療保險費,于每年11月1 5目前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費。 2、其他城鎮居民于每年l 2月1 5日前持社會保障卡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繳納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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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當連續繳費。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應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年內補繳的,醫療費按規定支付;超過一年。補繳的,欠費期間醫療費不予支付。2008年1 2月3 1日以前參保繳費的,其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延長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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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于每年的1 2月1 5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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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政府補助的資金,由財政部門依據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實際參保信息,按照市、區兩級財政分擔的比例,30日內將補助資金一次性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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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時,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具備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新參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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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參保人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之間相互轉換時,轉換前險種已繳費用不退還,享受當年度新險種醫療保險待遇,但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須扣減同年度內原險種已支付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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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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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在校學生和l8周歲以下非從業城鎮居民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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