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務: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游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游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游者來我國旅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者來內地旅游,臺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游,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游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游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居民出境旅游的業務。
|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
第五條
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