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與事故有關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好現(xiàn)場,搶救傷者(移動時,須標明位置),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行經(jīng)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駕駛?cè)藛T和行人,均有協(xié)助報案、維護現(xiàn)場秩序、救護傷者和向公安機關檢舉肇事者的權(quán)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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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事故地點,勘驗現(xiàn)場,收集證據(jù),并盡快疏通道路,恢復正常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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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jù)需要,有權(quán)驗查或扣留與事故有關的車輛和當事人的證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扣留人質(zhì)或扣押物證、車輛等。一切行經(jīng)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車輛和行人必須聽從公安人員的指揮,不得妨礙公安人員執(zhí)行公務。 對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警車及消防、搶險、救護車,可先記錄在案,予以放行,事后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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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在追緝肇事逃跑者或搶救傷者的緊急情況下,民警可以借用交通或通訊工具,被借單位或個人應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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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對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車輛、物品、尸體和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必要時亦可委托有關單位或聘請有關專業(yè)人員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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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有關醫(yī)療單位應積極搶救交通事故受傷者,并有責任向公安機關提供醫(yī)療情況和診斷證明。 有條件的醫(yī)療、殯葬單位,對公安機關決定暫存的交通事故死者尸體,應當協(xié)助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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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檢驗完畢后,確認無復查必要的,限期由死者家屬或其所在單位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處理的,強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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