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縣區每年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中按一定的比例,逐年提取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基金總額的10%,達到規定的規模后,不再繼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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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特殊病種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個人按規定支付自付部分后,統籌基金補助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門診家庭補助。門診家庭補助用于補助家庭成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每次門診費用的50%予以補助,用完為止。門診家庭補助按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從統籌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門診家庭補助積存資金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參保繳費,也不得返還現金。參保人死亡后,門診補助余額可轉入法定或指定繼承人的《社會保障卡》。 (二)特殊病種門診補助。 1、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按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規定特殊病種門診補助起付標準和可補助比例(一個醫保年度內在多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按最高級的定點醫療機構標準),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具體為: 定點醫療機構類別 起付標準 補助比例 省 級 600元 30% 市 級 500元 40% 區級(中心) 200元 50% 社區站 100元 60% 一個醫保年度內一名參保對象累計發生的單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800元,多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 (三)住院費用補助。 1、經批準由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保對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補助。起付標準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分別確定。具體為: 定點醫療機構類別 起付標準 省外 800元 省級 600元 市級 400元 區級(中心) 200元 2、住院統籌基金年度內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未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 3、因病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的類別不同,補助比例也不同,且區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住院費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具體標準為:成年人: 起付標準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35%。; 1000元以上??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0%; 2000元以上??4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4000元以上??8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8000元以上??1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2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0%。 未成年人(含在校學生): 起付標準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1000元以上??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5000元以上??1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60%; 20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5%; 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5%支付;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0%支付;轉省外公立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5%支付。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統籌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助金10000元,死亡補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未成年人在校內發生的意外傷害,因自身責任應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療費,先沖減門診家庭補助,沖減后的不足部分按50%的比例補助,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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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對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目錄以外 的費用;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工傷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 (四)未辦理轉診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服毒、自殺、自殘自傷、酗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行為等所致的醫療費用; (六)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七)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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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定期對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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