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資助采取先減緩、再繳費、后申請資助的方法。即申請人首先申請費用減緩,繳納相關費用后,再向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資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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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出資助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申請表》(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或在各級知識產權局領取)一式兩份。 (二)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效證明及復印件兩份,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兩份。 (三)國內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須提供專利證書復印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國內發明專利申請第一次資助時需提供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繳費憑證和通知書(復印件并加蓋公章),申請第二次資助時需提供專利證書復印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提供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專利授權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公章),PCT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專利審查機構、國內專利代理機構、專利檢索機構出具的發票等有效繳費憑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專利申請文件(中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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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地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初審本地區資助申請,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終審。每年5月,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提出當年資助資金安排建議,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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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資助資金年度預算規模,會同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初步確定資金安排方案,并在自治區財政廳、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一周。公示期滿后無異議,再最終確定資助項目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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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凡申請材料和憑證弄虛作假或相同項目重復申報者,一經查證,三年內不再受理資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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