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工人職 員的健康,減輕其生活中的困難,特依據目前經濟條件,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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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的實施,采取逐步推廣辦法,目前的實施范圍暫定如下: 甲、有工人職員一百人以上的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工廠、 礦場及其附屬單位; 乙、鐵路、航運、郵電的各企業單位與附屬單位; 丙、工、礦、交通事業的基本建設單位; 丁、國營建筑公司。 關于本條例的實施范圍繼續推廣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提出意見,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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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不實行本條例的企業及季節性的企業,其有關勞動保險事項,得由各該企業或其所屬產業或行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組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及本企業、本產業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協商,訂立集體合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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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包括學徒),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用本條例,但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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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見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臨時工、季節工與試用人員,其勞動保險待遇在本條例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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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尚未正式開工營業者,經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委員會雙方協商同意,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后,可暫緩實行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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