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無勞動收入、勞動收入少等理由非法限制、剝奪婦女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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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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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婦女應當給予照顧。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不受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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