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居民,在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條件的,還可向民政部門繼續申請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以及按照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在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后,還可經原渠道繼續按規定享受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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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具有本市農業戶籍且在各類學校就讀的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兒童,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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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發生城鎮老年人、無業居民、學生兒童之間身份變化時,繼續享受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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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建立個人賬戶。在結算年度內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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