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以及給予其他優待,優待金標準不得低于所在縣(市、區)的平均生活水平,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有條件的地方,對戶籍在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義務兵可以按照城鄉統一標準發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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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除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優待外,同時享受下列優待: (一)拆遷補償安置時,應當計入家庭人數;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應當保留,其原戶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應當享受與原戶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于其他負擔; (三)在職職工應征入伍的,原單位應當在其入伍前全額發給入伍當月的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原勞動合同期限根據服役期限相應順延; (四)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五)在賑災、扶貧救濟時,同等條件下對士兵家屬優先照顧; (六)農村村民委員會或者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展生產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規定向其成員籌資籌勞的,應當照顧士兵家庭,減輕其負擔;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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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學校就讀的大學生應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待,同時在其服義務兵役期間每年按以下比例發給獎勵金: (一)在校專科生不低于批準入伍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畢業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在校本科生不低于批準入伍的縣(市、區)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畢業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前款規定的獎勵金,由批準入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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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現役的士兵,在分配安置任務時應當統籌兼顧、公正合理。 用人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務。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有償轉移安置資金,專門用于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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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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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士兵退出現役后,接受工作安排的,除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的優待外,同時享受下列優待: (一)在部隊參戰、立功和在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役以及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當優先安置; (二)復工、復職的,應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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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安置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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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士兵退出現役自謀職業的,享受下列優待: (一)免費接受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人事部門組織的就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介紹; (二)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報考本省全日制高等學校,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適當加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優先提供助學貸款和獎學金;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免交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個體工商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勞動合同鑒證費等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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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到退役后一年。學生退役后要求復學的,原就讀學校應當準其復學,并享受下列優待: (一)家庭經濟困難的,學校應當酌情減免學費。在部隊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復學后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標準減免學費;榮立一次三等功獎勵的,復學后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標準減免學費;榮立兩次三等功或者榮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獎勵的,復學后免交全部學費。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復學后繼續享受并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 (二)在部隊榮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獎勵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以轉到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原是專科生的可以免試轉入本校同專業或者相近專業本科學習。榮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獎勵的,所學本科專業畢業后,可以推薦免試攻讀所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三)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可以免于考試,視為合格或者直接給予學分;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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