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檔案移交對象為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退職)人員、養老保險由省直管的駐寧企業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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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的移交由原企業負責,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檔案的移交由其檔案托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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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企業或檔案托管部門按寧委辦發[2006]72號文件規定,向市退管中心劃撥社會化管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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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退休人員或靈活就業退休人員的檔案由企業或檔案托管部門按要求裝訂成冊,填寫《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移交花名冊》,報市退管中心審核合格后,辦理移交、接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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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企業退休人員中由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的檔案移交、管理問題,待中央另行規定后執行。由區(縣)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企業退休領導干部,人事檔案暫不移交,但仍應按規定劃撥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費,納入街道、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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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檔案移交前已死亡的企業退休人員檔案,不再進行移交,仍由原企業或檔案托管部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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