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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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在城鄉道路上,因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落水等事態,造成人員、牲畜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本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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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 在鐵路道口上火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以及牲畜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以鐵路部門為主,當地公安機關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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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在籍車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勘驗現場,分清責任后,交由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處理;涉及地方車輛、人員和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處理,需對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給予處罰的,交由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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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處理交通事故,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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