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休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職工懷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懷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懷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懷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貼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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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等部門,對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醫療費用制定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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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實施下列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實施長效節育手術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三)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實施長效節育手術后,又實施復通手術的;(四)中止妊娠的,但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無正當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由施術單位承擔。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等部門,對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制定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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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符合《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規定的獎勵對象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應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獎勵費,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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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男職工所在統籌地區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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