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住院治療,可選擇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點醫療機構,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員不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治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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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市外醫療機構治療的,須經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并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的,費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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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異地突發疾病,確需住院醫療的,應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且須在入院后3個工作日內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費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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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門診特大病實行定點治療,參保人員1個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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