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法定比例的,在招聘人員時,應優先錄用殘疾人。單位與殘疾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基本生活費、經濟補償金或其他相同性質的費用比其他職工提高20%。各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除名、辭退殘疾職工前,須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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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力市場要與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密切合作,免費為有求職愿望的殘疾人辦理求職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勞動保障、教育、民政、殘聯等部門要共同抓好殘疾人的職業培訓,并減免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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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愿組織從業或者個人創業。工商部門減半收取個體注冊登記費和管理費;稅務部門按稅收政策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城市管理、銀行等部門(單位)在攤位安排、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照顧;殘疾人從事飲食服務行業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減半收取體檢費,衛生監督機構減半收取辦證、監測費;殘疾人從事文化娛樂經營的,公安、文化部門要給予優先照顧;殘聯可根據困難殘疾人的申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提供生產性扶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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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殘疾人個人提供勞務的收入,免繳營業稅;殘疾人個人所得,依法減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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