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的參保組織工作。各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學校、幼兒園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學生、兒童的參保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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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符合《暫行辦法》規定參保范圍和對象的城鎮居民,按戶籍所在地就近到登記地點辦理登記手續,各登記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登記手續。 參保人員登記時應當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如實填寫《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 (一)以下人員還應當提供下列有效證件: 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需提供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重度殘疾指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 低保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所在鄉鎮、社區及相關部門提供的有效書面證明。 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是指無社會養老金或單位退休金等固定收入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60歲以上老年人資格應從達到60周歲當年的1月1日算起。 (二)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證件時,可按一般居民辦理參保登記。但在年度繳費截止日前提供補發證件或有效證明的,可按相應人員類別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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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特殊群體人員參保的,應當留存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其信息登記材料應當單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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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負責行政區域內居民參保登記信息的錄入工作。信息的錄入應當與信息登記工作同步進行,錄入和復核工作應當分崗設置,確保錄入數據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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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居民在參保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時,醫療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參保居民戶籍從本市遷移到市外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待遇至本參保年度結束時終止。 (二)參保居民死亡的,由其家屬或委托人持死亡證明及其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并終止醫療保險關系,醫療費用尚未結算的應及時結算,再辦理注銷手續,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三)參保居民被勞教、判刑在服刑期間,其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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