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各單位繳納的離休人員醫療保障費分為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兩大部分。醫療保障費的30%劃入個人帳戶,70%劃入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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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個人帳戶的建立與管理 (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離休人員建立醫療個人帳戶,設立終身醫療保障代碼,個人帳戶采用IC卡形式管理。IC卡用于記載個人基本情況資料及帳戶基金的支出和結余狀況,IC卡由個人保管。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元月按個人帳戶規定的額度一次性劃入IC卡中,就醫時憑《專用病歷》和IC卡辦理結算手續。 (三)離休人員個人帳戶年終節余部分,其中70%獎勵個人,另外30%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四)離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和IC卡注銷,節余資金劃入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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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按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單獨列帳。個人帳戶主要用于門診支出,不得提取現金,不得挪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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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個人帳戶費用支付范圍: 1、門診就醫、購藥; 2、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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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1、住院治療; 2、個人帳戶不足時,在門診的就醫、購藥記帳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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