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征繳,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險公司負責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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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一)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在職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基數,按7%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由用人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不繳費。 (二)職工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無法認定工資總額的,以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三)用人單位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時,必須為本單位的各類離崗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在職職工上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各類離崗人員個人以本單位在職職工上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離崗人員與用人單位有協議的,也可由離崗人員繳納全部醫療保險費,并統一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醫療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做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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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月繳費。各單位必須在每月的15日之前將醫療保險費按時足額上繳到社會保險公司,不得拖欠、拒繳;逾期不繳的,立即停止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按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日加收2‰滯納金,收取的滯納金并入統籌基金。已拖欠保費的單位再續保時,應如數補繳拖欠費用及滯納金,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踞t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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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在職職工實足年齡的確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齡計算值為準,年初一次性核定。當年內其個人帳戶劃入比例不作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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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單位繳費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機關在“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險費”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險費”中列支。 (三)企業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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