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向貸款人借款,需要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 (一)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當地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記錄。 (三)證明專利權有效的專利登記簿副本。設質專利權為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供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評價報告; (四)按時足額繳納年費的證明材料; (五)設質專利權的專利證書及復印件;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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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誠信、合法原則,協商一致后簽署《專利權質押合同》,合同應包括: (一)借款人、貸款人以及代理人或聯系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專利質押貸款的金額、利率、資金用途、種類; (三)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日;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對質押前被質押專利實施許可情況的說明,以及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實施許可的約定; (八)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專利糾紛時借款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爭議的解決方法,質押期滿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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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專利權質押合同》之日起20日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西寧代辦處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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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領取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并要求借款人提交專利證書等,同時報備青海省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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